关于公布山丹县政府部门第九批及省市驻丹单位新增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山丹县人民政府文件
山政发〔2015〕85号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山丹县政府部门第九批及省市
驻丹单位新增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五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九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8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省属驻张单位第六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张政发〔2015〕70号)要求,按照“应取必取、能放则放、重心下移、方便办事”的原则,经县政府2015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山丹县政府部门第九批新增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共15项,其中新增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1项、县政府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项目12项。省市驻丹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新增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新增的项目,要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衔接,制定承接方案,对经办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接的住、管的好;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项目,部门之间要互通信息,建立证照衔接机制。各部门要主动了解市场动态,研究改进监管方式,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尤其要加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使市场“活而有序”。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新增调整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信息,提高知晓度,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自本决定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审改办上报新增项目承接方案、审批流程、办理要件、办理时限、承办股室和经办人员等内容,并及时对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进行调整,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努力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县政府部门第九批新增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
2.省市驻丹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5日
附件1
县政府部门第九批新增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
一、新增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下放内容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取水许可审批 |
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下取水许可审批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2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
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建设用地审核 |
县国土资源局 |
三、县政府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1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县人社局 |
2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财政局 |
县财政局 |
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局 |
4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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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
6 |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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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食品流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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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
县林业局 |
9 |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10 |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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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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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
附件2
省市驻丹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贷款卡发放核准 |
人行山丹支行 |
2 |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
县国税局 |
3 |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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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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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地税局 |
6 |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