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山丹县河道采砂管理规划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0-31 】 【选择字号:

 

山丹县河道采砂管理规划

 

1、概要

1.1自然地理概况

山丹县位于河西走廊中部,祁连山北麓,阿拉善右台南缘,为古“丝绸之路”咽喉。县境东靠永昌县,西邻张掖市、民乐县,北过龙首山与内蒙古阿拉善右旗接壤,南依祁连山冷龙岭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和青海省相连。地理位置东经100°41′~101°42′,北纬37°50′~39°03,海拔15504441米之间。辖区内南北高山对峙,东西贯通,呈走廊形,东南高西北低,东西宽89公里,南北长148公里,总面积5402.43平方公里,土壤土层深厚,层次分明,颗粒较粗,以沙质土为主,其土壤养分极为丰富,是河西走廊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县域内交通便利,兰新铁路、312国道贯穿全境,县、乡、村三级道路纵横交错。

1.2河道概况

山丹县地处石羊河水系和黑河水系的分水岭处,是两河水系产流区之一。境内山脉均为东西走向,沟壑多以南北排列,河流为黑河水系支流,发源与祁连山北麓的前山地带和大黄山,为季节性间歇河。全县流域面积100 km2及以上的河流有11条。境内有马营河、霍城河、寺沟河、老军河、山丹河、石沟河等小沟小岔。河道砂石资源主要分布在马营河、黄浩河、川口河,其它河道砂石资源量较少,加上河道断面较小且窄,不宜进行开采砂石。

1.2.1马营河:是黑河最东的一条支流,属黑河水系一级支流,也是山丹县境内最大的河流,全长113公里,河流宽度为30-100 m不等。根据区域地理条件和气候特征,分为马营河、山丹河上、下游三部分,白石崖渠尾至李桥水库河段为马营河,海拔高程32002250 m,干流河道长26 km,流域面积1143 km2;李桥水库至祁家店水库为山丹河上游,海拔高程22501600 m,干流河道长45 km,流域面积1157 km2;祁家店水库至甘州区乌江堡、黑河汇合处为山丹河下游,海拔高程16001300 m,干流河道长63 km,流域面积2100 km2

    1.2.2霍城河:发源于祁连山区的白石崖河西部,有后稍沟、大、小香沟、明泉沟及邻沟等组成,全长43公里,积水面积343平方公里。

1.2.3寺沟河:发源于大黄山西山坡,全长20公里,流域面积(包括三十六道沟)120平方公里。

1.2.4 黄浩河:起源于祁连山北麓,属间歇性河流。上游为小香沟,流经中牧马场三场,上游为石沟河于位奇镇任家寨村分岔之黄浩河,全长28公里,河流宽度为30-100米不等,长年干涸。

1.2.5川口河:起源于祁连山北麓,上游为小香沟,流经中牧马场三场,上游为石沟河于位奇镇蒲寨分岔之川口河,从清泉镇南关村汇入山丹河。全长23公里,河流宽度为30-80米不等,长年干涸。

1.3河道采砂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3.1河道采砂状况

县域内有马营河、霍城河、川口河、黄浩河、寺沟河、老军河、山丹河等河流,大部分采砂点分布在马营河、川口河、黄浩河三条河道。

全县规范运行采砂点共有12处。马营河共有采砂场4个,其中:朱湾河段1处,位于李桥水库下游8公里处,规划采砂长度为260米、宽度为60米,开采深度5米,控制开采量3.9m3年实际采砂量0.3m3、预留河道25米为正常行洪河道;东湾河段2处,位于李桥水库下游26公里处,规划采砂长度分别为长840米、宽60米和640米、宽60米,深度均为5米,控制开采量12.6m3、年实际采砂量1.4m3、预留河道20米为正常行洪河道;育才中学正南河段1处,规划采砂长度为260米、宽度为60米,开采深度4米,控制开采量3.5m3、年实际采砂量0.3m3,预留河道20米为正常行洪河道。

黄浩河共有采砂场6个,位于石沟河任家寨分岔口至东乐乡静安沙河段1号采砂点规划采砂长度为300米、宽度为56米,开采深度4米,控制开采量4.2m3、年实际采砂量1.0m3 2号采砂点规划采砂长度为250米、宽度为56米,开采深度4米,控制开采量3.5m3、年实际采砂量0.8m3 3号采砂点规划采砂长度为230米、宽度为56米,开采深度4米,控制开采量3.2m3、年实际采砂量0.8m3 4号采砂点规划采砂长度为220米、宽度为56米,开采深度4米,控制开采量3.08m3、年实际采砂量0.6m3 5号采砂点规划采砂长度为220米、宽度为56米,开采深度4米,控制开采量3.08m3、年实际采砂量0.6m3 6号采砂点规划采砂长度为210米、宽度为56米,开采深度4米,控制开采量2.94m3、年实际采砂量0.5m3 ,以上各采砂点预留河道20米为正常行洪河道。

川口河共有采砂场2个,位于石沟河蒲寨分岔口至清泉镇南关村九社河坝地头处,规划采砂长度为250米、宽度为50米,开采深度4米,控制开采量5m3、年实际采砂量0.5m3,预留河道20米为正常行洪河道。

1.3.2存在的主要问题

砂石是重要的建材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业的兴旺,对砂石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长期以来,黑河流域中下游各河段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我县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尤其为我县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了砂石资源的保证,同时给当地群众提供了一条就业致富门路。尽管水政监察大队逐年按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执法,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1、采砂企业对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意识淡薄;

2、多部门管理现象极为严重,导致监督管理不严,执法力度不大,采砂费收缴工作难度较大。

1.4采砂规划的原则与任务

1.4.1原则

1.坚持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和水环境安全的原则;

2.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坚持全面、协调、统筹兼顾的原则;

4.坚持总量控制、分年实施的原则;

5.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1.4.2任务

1.4.2.1本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按照河道砂石资源量,划定河道可采区和禁采区,确定开采期和禁采期,建立健全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二是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按河道采砂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勘察审批。三是加强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管理和检查验审,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审批和采砂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采砂作业,禁止无证采砂和违章作业,影响河道行洪。

1.5采砂总量控制及分配规划

年度采砂总量控制是采砂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根据我县河道开采断面形态和开采深度,初估河道总的开采量,结合采砂规划的开采年限,确定一个合适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本次确定的2016年~2020年规划期内,划定可开采区3段,可开采总量为1210万立方米。

马营河规划期可开采总量为467m3

黄浩河规划期可开采总量为396m3

川口河规划期可开采总量为347m3

1.5.1马营河段:规划期2016年~2020

1.5.2黄浩河段:规划期2016年~2020

1.5.3川口河段:规划期2016年~2020

1.6采砂分区规划

1.6.1马营河

马营河规划可采区2段,禁采区9,禁采区河道禁采期均为5年。

1.6.1.1可采区:

第一段为暖泉至东湾河段,此河段内无重要的建筑物,符合河道防洪安全,可采区全长13.69公里,宽度平均为40米,深度5米;第二段为六墩至二场护渠队段,可采区全长5公里,宽度平均为40,深度4米。两段规划可开采量为467m3

1.6.1.2禁采区:

第一段:白石崖渠首至六墩全长12公里,宽度平均

80米;

第二段:二场护渠队至李桥水库全长21公里,宽度平均为85米;

第三段:李桥水库至朱湾段全长7公里,宽度平均为80米;

第四段:位奇镇东湾段为西油(气)东输管道全长1.24公里,宽度平均为96米;

第五段:位奇镇四坝村乡村公路全长1.2公里,宽度平均为97米;

第六段:位奇镇四坝村李家庄乡村公路全长1公里,宽度平均为42米;

第七段:位奇镇永兴乡村公路全长1.12公里,宽度平均为30米;

第八段:陈位乡村路全长1公里,宽度平均为42米;

第九段:位奇镇暖泉村乡村公路全长1.1公里,宽度平均为32米。

1.6.2黄浩河

黄浩河规划可采区1段,禁采区1段,保留区1段,禁采区河道禁采期均为5年。

1.6.2.1可采区:

石沟河任家寨分岔口至东乐乡静安沙河段此河段内无重要的建筑物,符合河道防洪安全,采区全长19公里,宽度平均为52米,深度4米,规划可开采量396m3

1.6.2.2禁采区:

东乐乡大桥寨东南1公里处至山丹河入河口处。禁采区全长5.5公里,宽度平均为4080 m

1.6.2.3保留区:

东乐乡静安村段至东乐乡张家庄子西河段作为保留区,保留区全长2公里,可采宽度平均为4060 m

1.6.3川口河

川口河规划可采区1段,禁采区1段,保留区1段,禁采区河道禁采期均为5年。

1.6.3.1可采区:

石沟河蒲寨分岔口至清泉镇南关村九社河坝地头处,此河段内无重要的建筑物,符合河道防洪安全,采区全场18公里,宽度平均为48米,深4米,规划可开采量347m3

1.6.3.2禁采区:

清泉镇南关村河坝地头至山丹河入河口处。禁采区全长2.7公里,宽度平均为4060 m

1.6.3.3保留区:

清泉镇南关村截引下至南湖养殖场西300米处,保留区全长2.5公里,可采宽度平均为4080 m

1.7采砂影响分析

本次规划对我县主要河流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的划分,经分析采砂对主要河流的河势直接影响不大。从防洪影响方面看,采砂具有疏通河道,提高行洪能力的作用。本次规划方案对河道采砂进行总量控制,分年度计划开采。并对河道进行了分段审批开采,对采砂活动实施统一、有效的管理,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进行合理、有序的开采,结合采砂与疏浚河道相结合,减少河床淤积,理顺河势,控导主流的作用,使规范合理的采砂对河势稳定,水生态环境和防洪安全得到保护,避免产生不利影响。

规划的采砂区均在河道内进行,不占用土地,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主要是采砂会对局部地表植被造成破坏,采砂过程中会产生扬尘、设备噪声、废料(渣)等;通过河道采砂管理措施的加强,促进河道采砂的规范化管理,杜绝在河道内乱挖滥采、随意倾倒废料(渣)、破坏滩涂等行为的发生,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沿河两岸植被的自然修复能力,不利影响将逐步消除。由于采砂作业方式的改变,按照规划的实施方案进行合理、有序的开采,不仅有利于河道的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还对生态环境无障碍作用。

1.8规划实施与管理

1.8.1管理机构与管理设施

1.8.1.1管理机构

山丹县采砂管理权限归属山丹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监察大队负责采砂的申请受理、办理采砂许可证和监督监察工作,国土、环保、安监部门配合水务部门进行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垂向管理上,应建立沿河岸各乡镇的梯级联动管理体系;在横向管理上,应建立以县政府牵头,以水务(利)部门为主体,协调公安、交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多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的河道采砂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从组织上保证山丹县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的开展,确保本规划的顺利实施。水政监察大队制定了相关的承诺与规范化建设制度和河道采砂管理的规章制度,使水行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制度约束,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依法做好河道及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1.8.1.2管理设施

多年来由于执法装备老化损坏,影响水行政执法取证工作。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监督指导下,一是硬件设施得到了改善,水政监察大队配备了电脑、档案柜等,基本上满足了执法工作的需要;二是逐渐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水行政执法职能,加大了水事案件的打击力度及水规费征收,使水政监察执法工作步入正常化。

1.8.1.3明确管理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采砂作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水政监察大队负责采砂的申请受理、办理采砂许可证和监督监察工作,国土、环保、安监部门配合水务部门进行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河道采砂管理费统一由水务部门收取,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

1.8.1.4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要求采砂、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务部门提出申请,水务部门根据本规划,结合限采区、可采区内相应河段实际情况、控制数量和采砂年度计划,按审批时限要求,审查确定开采范围、深度、作业方式、时段、弃料整平措施及期限,向申请人颁发采砂许可证。

1.8.1.5动态监测管理

目前,我们对河道采砂的动态监测手段,主要是平常对已批准许可开采的砂场进行巡查,特别是对开采的范围、深度进行检查,对弃碴弃料是否推平回填河床,汛期做好河道采砂停业通知,做好采砂机械设备的转移及弃料的回填处理,确保做到河道行洪安全。对禁采区、保留区河道同时都要进行巡查,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家底不清,工作被动。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河道的动态监测工作经费的投入,使河道采砂的动态监测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1.9结论

规划实施后,既促进了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坚决杜绝

了河道内的“三乱”现象的滋生。规划实施后,可以科学合理的进行采砂许可管理,同时更好地利用河道采砂有效的疏浚河道,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进一步保护河道两岸城乡居民驻地和农田项目的稳固。规划实施后,可以有效的保护水土流失,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及河岸周边植被的自然修复能力,实现砂石资源在保护中合理开发利用,在利用中更好的保护,可以使采砂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

2、规划依据及指导思想

2.1规划依据

2.1.1法律法规

2.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1.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1.1.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1.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2.1.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1.1.8《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办法》

2.1.1.9《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2.1.1.1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规定》

2.1.1.11《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1.1.12《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2.1.1.13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2规划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和促进人水和谐的理念,正确处理砂石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综合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及相关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尊重河道演变及河势发展的自然规律,通过对采砂分区的合理规划、采砂总量的科学分配和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管,在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实现砂石资源的依法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基本情况

3.1区域社会经济现状及发展规划

3.1.1区域社会经济现状

3.1.1.1土地资源

全县土地总面积810.36万亩,除去军马场使用的250.06万亩,县辖区面积560.3万亩。可耕地面积85.71万亩,其中水地29.9849万亩,山滩旱地55.73万亩,林业用地39.92万亩,林草地10.9万亩,荒地365.83万亩,城镇住宅用地4.26万亩,工矿用地1.5万亩,交通用地3.09万亩,水库渠道占地4.8万亩,沼泽占地8.2万亩,其他用地0.26万亩,荒山、荒滩砾石等占地35.83万亩

山丹县辖526个居民委员会,110个村民委员会,共有人口20.79万人,其中城镇4.13万人,农村16.66万人。规划区域内的大马营镇、位奇镇,下辖32行政村,现有人口4.5万人,劳动力2.8万个,粮食总产量6109kg,经济作物总产量2488kg

3.2气象水文

3.2.1.1

山丹县深处内陆腹地,近沙漠,三面环山,一面戈壁荒漠分布,植被稀少,山地、丘陵裸露,属典型的大陆性温寒气候。气候特点是:降雨偏少、日照时数较长、气温低,昼夜温差大,时空分布不均,蒸发强烈,具有高寒、干旱、多风之特征。

3.2.1.2气温

气温受地形和海拔的影响较大,海拔越高气温越低,全年平均气温5.9℃,1月最低为零下11.1℃,极端最低气温零下33.3℃;7月最最热为20.3℃,极端最高气温37.8℃。东乐平均气温6.7℃,大马营0.2℃。

3.2.1.3降水

年平均降水195毫米,最多年274毫米,最少年115毫米,一日最大降水量49.9毫米。每年平均有降水日68天,

最长连续降水日10天。连续无降水日67天,干旱指数8.03。降水多集中在6月下旬至9月中旬,冬、春季干旱,降水较少。

3.2.1.4湿度

一类区年平均为49%,一年中12个月最大为58,4.5月为38%;三类区年平均为57,8月最大为68%,4/5月最小为49.5%。

3.2.1.5蒸发

年总蒸发量一类地区为2246 mm,是年降水量的11倍,5月至7月蒸发量最大为312337 mm12月、次年1月最小,为3941 mm,三类区为1695 mm,是年降水量的5倍,56月蒸发量为最大248258 mm,最小12月、次年1月份,为47 mm。蒸发量的月、日变化较大,在高温季节,日蒸发量最大为33 mm

3.2.2水文

山丹县地表径流和地下潜流,绝大部分源于南部祁连山区和中部的大黄山区,北部的龙首山区很少。龙首山北坡的红寺湖和南坡东段的白水泉、青羊口盆地都是封闭型盆地,径流与境内大部分河川径流、地下潜流无关。

3.2.2.1河流及水文泥沙特性

我县境内主要河流水源主要是祁连山、大黄山区大气降水,通过降水、融雪和境内高山冰川调节补给。河川径流量的年积变化,主要降水时空分布很不均匀。降水量由北向南随海拔高程的增高而递增。川区降水,除少量暴雨过程产生一些地表径流外,一般降水或入渗补充地下水,或形成土壤蒸发,利用率较低。境内河流一般山内流程较短,径流有限,出山口后几乎无地表径流入河。

白石崖河发源于祁连山北麓冷龙岭,源地海拔高4260 m,河流长24.0 km,河床平均坡降44 ‰,从白舌口出山后,绝大部分水量引入白石崖渠,北行30 km,穿过位于祁连山和大黄山之间的大马营滩,汇合出露的泉水后汇入大马营河。出山口至李桥水库之间植被较少,区间较大的支沟有渠首下游200 m的东岔沟和500 m的西岔沟汇入,两沟为季节性沟道,汛期有正常径流,并常伴有洪水入沟,冬季断流。流域山区降水有明显的垂直分带性,降水在地区上总的分布趋势是上游大于下游,东面大于西面,降水主要集中在汛期,受大黄山暴雨中心的影响,汛期暴雨特点是历时短、强度大、笼罩面积小。河道年径流量0.588亿m3,多年平均水体含沙量0.62kg/ m3,汛期推移质泥沙更大,平均粒径0.5 mm ,中值粒径0.8 mm左右,最大含沙量21kg/ m3 。河流泥沙来源及其运动,由于地质、地形、气候和植物覆盖的差异,同一类河流,其特性略有不同。据现场调查分析情况表明,马营河河道泥砂经多年沉淀,毛砂量较少,砾石的储量占据多数。

河道的床砂质:马营河及川口河河道上游及两岸砂石基本裸露,有风化层,砾石层河床,厚度210M不等,砂石均由多年沉淀演变而成,砂质良好;黄浩河,河槽底均属岩石,槽底以上大部是细砂河床,砂粒较均匀,砂层深度约1.54.0M不等。砂质较好,砂石主要是供应建筑市场

3.2.3洪水

3.2.3.1洪灾

山丹县三面环山。中间低洼,年降水量虽少,但局部区域暴雨和阵雨多,有时夹有冰雹,强度大而集中。每逢暴雨,则山洪倾泻,多成灾。常受山洪侵袭地区主要是龙首山南坡的兰新铁路、国道312线一带和高山北坡、大黄山北坡、西坡等区域。  

3.2.3.2历史洪水灾害情况

据历史资料记载,汉安帝延光元年(公元122年)大雨,雹如斗,毁坏禾苗。民国三十四年(1943年)秋,山洪暴发,洪水成灾。全县各河渠坝多被摧毁,道路、农田淹没甚多,民房倒塌不少,给人民群众的生活与生产带来了很大灾难,部分村庄的大部分群众沦为乞讨或外流。1964年8月8日暴雨30.5 mm,冲断公路数百米,铁路桥1座,交通中断2天,淹没农田。1965年7月31日,霍城、李桥、老军、等公社冰雹,受灾面积6407亩,8月3日清泉公社的城北、郇庄、拾号和县城南街倒塌房屋26间,淹没农田80亩。1967年5月2日,下暴雨37 mm,清泉公社城北大队淹没苗数百亩,毁坏渠道10余处。 1977721日下暴雨32.3 mm,全县各地受灾,冲毁农田1.29万亩,毁坏房屋865间,淹死1人,猪57头,毁坏道路8公里,建筑物16座,损失粮食81万公斤,油料10.5万公斤。198473日,霍城乡的东山、刘庄、西坡等地降暴雨1小时左右,起洪成灾,西关村农民吴某卷入洪流丧失.1986630日至73日,祁连山区暴雨,后稍沟西岔发洪30秒立方米,霍城河发洪1秒立方米,冲毁渠道5.7公里,建筑物22座,防洪提2.9公里,道路0.15公里,受灾面积3335亩,冲走树木1.723万株。1988829日龙首山暴雨,4小时降水32.9毫米,清泉乡北滩、拾号、和东乐乡的部分地区受灾。冲毁渠道3.2公里,防洪堤1.3公里,淹没农田4000亩,机井1眼,倒围墙1155 m312线中断停车1.5小时。

3.2.4泥砂

白石崖河是山丹马营河流域中的最大的一级支流,是马营河的上源。白石崖河发源于祁连山北麓冷龙岭,源地海拔高程4260 m,河流长24.0 km,河床平均坡降44‰,从白舌口出山后,绝大部分水量引入白石崖渠,北行30 km,穿过位于祁连山和大黄山之间的大马营滩,汇合出露的泉水后汇入大马营河。出山口至李桥水库之间植被较少,区间较大的支沟有渠首下游200 m的东岔沟和500 m的西岔沟汇入,两沟为季节性沟道,汛期有正常径流,并常伴有洪水入沟,冬季断流。

流域山区降水有明显的垂直分带性,降水在地区上总的分布趋势是上游大于下游,东面大于西面,降水主要集中在汛期,受大黄山暴雨中心的影响,汛期暴雨特点是历时短、强度大、笼罩面积小。河道年径流量0.588亿m3,多年平均水体含沙量0.62kg/m3,汛期推移质泥沙更大,多年输沙量12m3

3.3河道地质基本情况

河流属构造侵蚀中山区,地貌单元分为构造侵蚀中山区和河谷地貌。中游位于大马营滩,是祁连山山前冲洪积倾斜平原与大黄山山前冲洪积倾斜平原之间构成的马营盆地。盆地内沉积了数米至数百米巨厚的第四系松散堆积物,并自山前向前下颗粒逐渐变细,中、后部地表分布戈壁砾石,其地形平坦开阔。倾斜平原与河道沟谷构成了基本地貌形态。下游属大马营盆地内马营河及下游两岸的低山丘陵地区。地貌单元分为山前洪积扇、河谷地貌及低山丘陵区。

地层岩性:上游位于祁吕贺山字型构造体系西翼北祁连褶皱带内,区内仅有第四系和泥盆系中、下统老君山群(D1-2lj)的地层出露。前者为坡、洪、冲洪积成因类型的松散堆积物,不整合覆盖于下伏基岩之上,后者由砂岩组成,构成了工程区河流两岸的中高山。中游主要为第四系上更新统戈壁组(Q3g)。广泛分布于大马营滩,属冲~洪积相沉积,下部为砂砾石层,上部为含砂砾的黄土状亚砂土,总厚度230 m,其下则为酒泉组砾石层和玉门砾岩。表层含砂砾的黄土状亚砂土,厚度变化较大,在中上段为0-0.5 m,在下段及末尾附近厚达411 m,部分表层土变为灰褐色腐植质土。其次是第四系全新统(Q4)冲洪积砂卵砾石层,部分为冲洪积砂壤土和残坡积块碎石土,主要分布于前述几个河道内,厚度1-5m左右,冲洪积砂壤土夹于砂砾石层中或呈透镜体展布。下游属两种地层岩性:1、第三系上新统临夏组(N2L):该地层在工程区零星出露,岩性为砂质粘土岩,下部显橙红色,上部显砖红色,在橙红色砂质粘土中含淋虑石膏及盐岩。2、第四系(Q):按成因类型分别如下:⑴、第四系全新统坡积(Q4dl)砂壤土。⑵、第四系全新统洪积(Q4apl)粉质壤土:分布于马营河两岸洪积扇前缘上部。⑶、第四系全新统洪积(Q4dl)块碎石:分布于马营河右岸大黄山南坡洪积扇及左岸低山丘陵山坡及其坡脚,大部被粉质壤土所覆盖。⑷、第四系全新统冲积(Q4apl)砂壤土:分布于马营河两岸阶地表层,灰黄色,砂含量较高,已开垦为耕地,厚12 m。⑸、第四系全新统冲洪积(Q4apl)砂砾卵石:分布于马营河河床及其两岸阶地砂壤土层之下,砂砾卵石,青灰色,砂15%,砾石35%,卵石50%。⑹、第四系中更新统冲洪积(Q2apl)砂砾卵石:分布于马营河左岸低山丘陵山地上部,青灰色,砂约30%,砾石约55%,卵石约15%;厚度25 m

3.4涉河工程概况

3.4.1马营河涉河工程基本情况

    涉河工程主要有白石崖引水口、跨河大桥、李桥水库、西油()东输管道和永嘉特高压输电线路。

3.4.1.1白石崖引水口;位于白石崖出山口,始建于19563月,引水流量为5.5m3/s,1995年改建后,引水流量达到12m3/s

3.4.1.2跨河桥梁;分别是马营桥、新墩桥和花寨桥。均为非等级公路跨河桥。

3.4.1.3李桥水库;是马营河上游的一座中型水库,位于山丹县城南31公里处李家桥原址,水库始建于1958年,1980年建成,2006年完成震后修复。总库容1540m3,兴利库容1416m3。水库控制着位奇、陈户、李桥、清泉、东乐等乡镇的1.67hm2耕地,水库的建成,对促进山丹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3.4.1.4西油(气)东输管道;工程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的大型管道工程,现共有四道管线从山丹县马营河东湾河段穿河而过。

3.4.1.5永嘉特高压输电线路;是永昌到嘉峪关的特高压输电线路,从山丹县位奇镇四坝村李家庄子跨河而过。

3.4.2河道治理工程规划

为确保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和两岸耕地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推动中小河流治理,加大建设投入,针对全县重点地区洪灾问题突出的河流河段,以防洪保护为主要目标,在马营河上三坝河段治理岸线长度左右岸226公里,防洪标准20年;除险段左岸7.8公里,右岸8.1公里,坍塌段左岸10公里,右岸10公里。砌石护堤段左岸17.8公里,右岸18.1公里。同时还编制了《近期规划》,提出今后治理的任务和建设方案。

3.4.2.1防洪减灾工程

1、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对马营河治理,总投资5454.98万元,“十二五”投资1387万元。

2、山洪灾害防治工程,马营河防洪工程规划新建防洪堤9公里,总投资7554.7万元,“十二五”投资2000万元。

3.4.2.2水土保持及河湖生态修复工程

马营河上游干流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7万亩,修建护岸堤防10公里,护岸7.8公里;营造水土保持林0.4万亩,人工种草0.36万亩;封育治理2.95万亩,封育天然草地1.5万亩,总投资1015万元。

3.4.2.3堤防工程

山丹县共有堤防总长度30.344公里,其中:4级堤防长度17.028公里,5级堤防长度2.216公里,5级以下堤防长度11.1公里。普查未跨界的规模以上堤防工程9处,总长度19.244公里,达标(已建)长度19.244公里,堤坝形式均为土石混合式,穿堤防建筑物43处,其中:水闸4处,管涵39处。

3.5生态环境现状

作为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分布带,山丹县近年来立足可持续发展,结合移民安置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及退牧还草工程,加大资源管护和生态恢复建设力度。先后安置了祁连山生态保护区居住的陈户、老军、霍城、大马营等乡镇的移民24651万多人,建成黄草坝滩、王城滩、山羊堡滩、丰城堡滩、北滩等8个生态移民基地。投资175万元,在沿山3个乡的18个村开展封山禁牧,对林区牦牛和羊群进行规模舍饲养殖。巩固全县40万亩退耕造林工程成果。为全县60.5万亩沙生植被设置界碑16座,标志牌500个,使北部滩沙生植被综合盖度由上世纪80年代的21%提高到32%,同时建成县城西出口万亩寒旱区设施农业示范园区,312国道山丹过境8公里的高标准道路绿化带。多年不见的黄羊、棕熊,成群结队的马鹿在山丹草原奔跑;獐、鹿、野兔、猫头鹰、百灵鸟更是时常出没大黄山。封山育林后,沙葱、地耳、羊胡子、发菜、野蘑菇也增多了,枸杞子、沙棘果等中药村重现……这是一种可喜的现象,标志着山丹生态环境建设逐步改善。

3.5.1依法审批河道采砂许可证

我县河道砂石资源较为丰富。随着城镇建设速度的加快,公路及农村公路,房地产业开发建设等一大批基础设施紧锣密鼓动工建设,河道砂石资源也随着建筑市场的需求增加,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户接连不断,县水务局依照《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现场勘测,近年

来共审批了12个采砂点,主要分布在马营河、黄浩河、川口河3条河流河道内。

3.5.2依法采砂,保持河道生态环境

1、对堆积在河道内的弃渣弃石,限期推平回填,确保河床平顺,行洪畅通。

2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省不断加大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力度,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定期对辖区内的采砂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目前为止,审批的12个采砂点,主要分布在马营河东湾段、黄浩河静安沙河和川口河道内,其它的采砂作业点都责令停止。所以我县的河道采砂对生态环境没有大的影响。

3.6水土保持现状

“十二五”以来,在山丹县人大、县政府的监督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生态立县,产业富县、商贸活县、科教兴县”发展理念,按照“举生态旗、走特色路、做水文章”的发展思路,始终坚持生态立县战略,积极实施《生态县建设规划》,切实做到了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从源头上控制了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对天然荒漠植被、防沙灌木林和马营河、霍城河、寺沟河和山丹河干支流沿岸湿地保护区进行了勘界确认。开展了流域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等项目,通过治水、节水、活水,实现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强化湿地保护,大力开展退耕还林,加强流域蓄水调节和涵养水源的功能,保护区内流域生物多样性,不断完善绿洲生态系统。

3.7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是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前期。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仅是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设计性文件,而且是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性文件。在建设过程中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是防治水土流失的关键,生产建设类项目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生产运行期,应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防治措施。积极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是搞好水土保持工作的保证。

3.7.1编制原则

1、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在广泛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水

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2、突出重点与综合防治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水土流失

预测分析,确定主要水土流失防治区域和重点防治地段,并根据本区气候特点、地形地貌、土壤状况等自然条件,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尽可能减少生产运行过程中对地表的扰动面积。

3、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项目区的自然特点,以有效防治工程生产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为主要目的,在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的前提下,筛选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4、方案编制要在充分认证厂区已有的水土保持功能的基础上进行,与主体工程生产运行相协调,避免重复设计。

3.7.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4河道历史、近期演变及趋势与泥沙补给分析

4.1历史河道演变

河道按自然地理划分为山区性河道,平原河道和两者之间的过度河道(包括丘陵区的河道),山区性河道又可分为山区段、过渡段、盆地段河道。

我县河道受山区地形影响,山地坡度陡峻,因此河床比降较大。境内河道属山区性河道。历史上山区河道属于天然河道,河道顺低凹处形成,蜿延曲折,虽然古代人为了生产、生活的需要,在河道上修建了一些临时或固定堤坝及防护护岸,都是遵照当时的自然规律兴建的,起码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由于人为活动干扰少,河道上游及两岸植被良好,水土流失相应较少,所以河水清净,基本无阻,自由畅通,且两河堤(土堤或干砌石护岸)稳定,洪水造成的损失也少。

4.2近期河道演变及趋势

我县地貌形态以山为主,山地坡度陡峻,受暴雨的强烈溅击,植被低的坡面形成的径流,带走了大量的泥土进入河道,产生自然水蚀现象,属自然水土流失,对河流的危害影响不大。但人为因素加剧了水土的流失,其表现是:山区荒坡、河道被开荒。人口的成倍增长,建房用材及生活燃料柴薪也大幅度增加,造成森林大量不合理的砍伐;加剧了山地的面蚀,破坏原有的植被,使土地裸露,失去了保护等等。

数十年来,水土大量流失,造成了河道淤积,河床普遍抬高,再加上坡地水土大量流失,河道淤积却越来越严重,河道受阻,水位上升,过水断面窄,河道弯曲段河道的护岸被冲毁,农田冲毁受淹,有的河道段危及村庄安全。

这说明河道没有进行综合治理,河道年年都在演变。河道的演变也随着自然演变。如按规划实施,进行综合治理,

河道的演变的可能性小,洪灾危害轻,损失小。

4.3河道泥沙补给分析

从目前的河道泥沙补给来源分析

1、河道上游及两岸的水土流失进入河道是泥沙补给的来源。

2、河道两岸河堤及农田冲毁后的泥土砂进入河道是泥沙的补给来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生活,生态旅游,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生态环境。近些年来,国家重视生态示范区建设,大量推进退耕还林,项目建设、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各乡镇村都进行了封山育林,对荒山、荒坡进行了造林等。这些项目的实施,效果显著,起到了保土保水功能,有效遏制了水土流失。但是对河道的泥沙补给也相对减少,从发展前景看,河道内的砂石是永远跟不上建筑市场的需求,今后一个时期的砂来源主要是靠人工砂供应建筑市场。

近年来由于周边群众过渡放牧,开垦坡地、湖区、河滩等,使河道中下游原有湖区、沟壑、坡地的植被遭到严重破坏,降水无法涵养而形成洪水,不断淤积冲刷河床,加之融冻侵害和沟壑的冲刷、切割,马营河中上游河床由上世纪60年代5060 m扩展到现在的120250 m

李桥水库下游由于泄洪流量小,相应河流输砂量很少,行洪对河道几乎没有发生演变及改道,河床相对稳定。

5、规划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5.1 规划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制定河道采砂规划是合理开采砂石资源的前提保障,随着市场砂石料的需求量增多,在可观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开采砂石的规模和范围迅速扩大,无序采砂现象严重,不仅人为的破坏了河床自然形态,而且给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及全县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破坏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和设施,严重影响防洪安全;二是影响交通安全;三是导致污染扩散,恶化生态环境。四是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为了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保证河道行洪安全和农田适时灌溉,避免进行掠夺性的开采,并合理有序开发我县的砂石资源,实现砂石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利用中更好的保护,做到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全县重点河道采砂进行科学规划是非常必要的。规划的制定可以使我县河道采砂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是河道采砂科学有序开展。

5.2河道采砂监管现状

5.2.1机构设置

为依法加强河道整治与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保证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河道管理机构的指示和精神。结合山丹县实际,河道管理由县水务局委托水政水资源办公室监管执行,并与国土部门配合相衔接,协同完成好河道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县水土保持工作,坚持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为目标,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限期要求整改,有效遏制生产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行为,使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同时,定期检查马营河、山丹河、黄浩河等河段,对乱采乱挖、违规占用河道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和非法开采砂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5.2.2人员配备

山丹县成立水政监察大队1个,水政监察中队2个。水政监察大队于2010年成立,正科级建制,核编7人,其中科级领导2名,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水政监察中队于2011年成立。现有执法人员28名,其中,专职6人,兼职22人。

5.2.3监管手段

一是加强巡查检查。河道管理单位和基层管理单位,加强合作,密切配合,规范巡查制度,细化巡查责任和任务,做到事后查处向事前监督为主的转变。

二是加强宣传工作。采取主动上门宣传与长期固定宣传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涉河法律法规宣传。同时,利用水法宣传周等活动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取缔,从而打击了非法采砂业主的嚣张气焰,有效地遏制了河道非法采砂活动。

5.2.4监管方式

一是抓好防范。将监管关口前移,把违法违规采砂控制在萌芽状态。

二是抓好监管。建立现场监管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做到不超控制总量、可采区范围和审批时限。

三是抓好查处。坚决杜绝可采区监管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情况的发生。

5.2.5要求与建议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着手,全面规划,统筹协调,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我们建议,应从以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明确执法部门,杜绝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

第二、批准实施《山丹县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制定《山丹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的审批、监管力度,确保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根据市场需求,严格市场准入。建议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对采砂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清除并逐步消化富余采砂产业要素。

第四、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第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做好采砂执法管理工作,必须有一支能力强、素质高、作风好的执法队伍。因此,要高度重视解决采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问题。

5.3无序采砂可能造成的危害

5.3.1对防洪的影响

河道内的无序采砂,将严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在采砂过程中弃渣乱堆乱放,堆积量和范围较大,造成采区主河道发生迁移,严重阻碍河道行洪,威胁下游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危及建筑设施、农田、村庄等,采坑掩埋安全隐患。还将严重破坏河道内取水口、分水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危及河道内部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取水工程处河床淤积或切割深度加大,造成取水困难,影响农田灌溉。

5.3.2对河势的影响

还将严重破坏河道内取水口、分水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危及河道内部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取水工程处河床淤积或切割深度加大,造成取水困难,影响农田灌溉。

5.3.3对基础设施的影响

无序采砂还将严重威胁跨河桥梁、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国家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5.3.4对社会安全的影响

采砂的无序性和乱采滥挖,破坏了河道水资源,特别是机械采挖深度较大,造成河道径流深层渗漏,地面径流不断减少甚至断流,使农田灌溉的保灌程度不断降低,在灌溉关键时期,引发了很多水事纠纷和矛盾。

5.4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采砂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扰动原地貌、破坏植被,造成采砂区水土流失,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采砂区地处降水稀少的半干旱风蚀区,采砂活动将扰动损坏地表结皮及植被,使土壤失去抗蚀作用,在受到大风吹蚀及降雨时极易产生水土流失。

2、施工扰动、破坏原地貌,大面积挖填施工以及碾压将大量减少土地资源,降低土地生产力,如不加强表土资源保护,将造成土壤资源损失。

3、施工过程中大量沙石在河道内逐渐堆积,影响行洪能力。

4、施工将产生一定的边坡,边坡防护工程尤其重要。如不加强防护,可能造成边坡塌方,威胁主体工程安全。

5.5河道采砂存在的主要问题

采砂规划是采砂开发与管理的龙头,也是合理开发砂石的基础工作,更是管理者的依据。在管理体制、法规建设、责权划分、采砂规划、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虽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对河道采砂管理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却涉及多个部门法律之间存在矛盾,部门多头管理、多部门介入、职责不清的局面,给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带来了困难。

一是缺乏政府的财政支持。由于我县水政监察大队与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水土保持局合署办公,管理经费不足,设备配备差,影响了水政监察工作;其次,专职执法人员中除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水保局局长、副局长属财政拨款,其余12人均属自收自支,而这部份人员既从事水政监察工作,又从事水资源保护工作,同时还要担负水土保持工作,可谓身兼数责,队伍力量薄弱。

二是管理力量薄弱。主要涉及采砂费收缴、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费的收缴等工作。采砂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均未得到解决,加之河流分布广,监管战线长,很难做到全过程、全方位实时监控。

三是多头管理难见成效。虽然省政府明确河道采砂由水利部门牵头,但事实上有时候水利部门难以牵头。目前,我县除水利部门外,国土等部门也在参与采砂管理,政府部门采用拍卖、出让等方式对采砂场逐一进行挂牌出让,致使采砂业主分辨不清河道采砂的主管单位,给管理增加了难度。

6、采砂规划的原则与任务

6.1规划原则

根据我县的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坚持河道采砂与河道治理、河道防洪安全相结合;坚持河道采砂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和土地治理规划相统一;坚持宏观控制与微观调节相结合,保障市场供需,合理开发和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相结合为原则。

1.坚持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和水环境安全的原则。采砂规划要充分考虑防洪安全以及沿河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用的要求,要与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2.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体现人水和谐、协调发展的治水理念和“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要求,适度、合理地利用砂石资源。

3.坚持全面、协调、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以及各地区之间的关系以及保护与利用、规划与实施、实施与监管的关系,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将采砂规划与河道治理和航道治理相结合,尽量满足新形势下河道采砂的需求。

4.坚持总量控制、分年实施的原则。突出规划的宏观性、指导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为采砂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5.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采砂管理矛盾突出、流域内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和采砂对河道影响较大的河流,采砂规划应尽量详细具体,在此基础上,兼顾一般河流的采砂规划。

6.2任务

本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1、按照河道砂石资源量,划定河道可采区和禁采区,确定开采期和禁采期。

2、建立健全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申请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水利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按河道采砂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3、加强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管理和检查验审。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审批和采砂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采砂作业。禁止无证采砂和违章作业。

6.3规划基准年与规划期

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

7、采砂总量控制

7.1采砂控制原则及总量确定

为科学、合理、有序采挖河道砂石资源,我县根据河势的稳定、防洪、水生态保护、提防安全等的原则。采砂对河势、防洪、水生态保护、提防安全等方面无较大不利影响,根据河道开采断面和深度,合理确定开采量和规划开采年限,明确规划期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区便于集中管理、采砂结合河道疏浚情况。对河道采砂总量根据河道内各个河段的河道砂石储量和年可采量、在可采区、限采区要因地制宜,控制采砂规模,科学设置采砂场,以及年输砂总量来确定。

7.2采砂总量控制及分配规划

根据各河段的河道砂石储量和可采量、限采量及年开采量进行总体控制。对于泥砂来量较小的河流和旱河,应在采砂对河势、防洪、水生态保护、堤防安全等方面无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一定的河道开采断面形态和开采深度,初估河道总的开采量,再结合采砂规划的开采年限,确定一个合适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规划期2016年至2020年。

7.2.1马营河:

采区位置具体分布在暖泉至东湾段和六墩至二场护渠队段,可采区全长18.69公里,宽度为40米,深45米,规划可采区数2段,规划期可开采总量为467m3,规划期控制开采总量110m3

其中:2016控制开采总量15m32017控制开采总量20m32018控制开采总量22m32019控制开采总量25m32020控制开采总量28m3

7.2.2黄浩河:

采区位置具体分布在石沟河任家寨分岔口至东乐乡静安沙河段采区全长19公里,宽度为52米,深4米,规划可开采总量396m3,规划期控制开采总量87m3

其中:2016控制开采总量10m32017控制开采总量14m32018控制开采总量18m32019控制开采量20m32020控制开采总量25m3

7.2.3川口河:

采区位置具体分布在石沟河蒲寨分岔口至清泉镇南关村九社河坝地头处可采区全长18公里,宽度为48米,深4米,规划可开采总量347m3,规划期控制开采总量28m3

其中:2016控制开采总量3m32017控制开采总量4m32018控制开采总量5m32019控制开采总量7m32020控制开采总量9m3

8、采砂分区规划

8.1采砂分区

采砂分区规划包括可采区、禁采区和保留区。

可采区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

全、水生态以及涉水工程和设施无影响或影响较小,允许进行砂石开采的区域。

禁采区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的区域和河段。

保留区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区域。

8.2河道采砂规划

我县的河道砂石资源主要分布在马营河、黄浩河、川口河河段。根据各河道的沙石储存量及市场对沙石资源的需求考虑到河道断面的宽窄及河道防洪安全,保护水环境及运输路线划定河道可采区、禁采区和保留区。

8.3禁采区规划

8.3.1禁采区规划原则

本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划定河道的禁采区:

1.必须服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2.必须服从河势控制的要求。禁止在可能引起河势发生较大不利变化的河段开采砂石。

3.必须服从确保防洪安全的要求。禁止在堤防保护范围内和险工段附近开采砂石;禁止在已建护岸工程附近开采砂石;禁止在对防洪不利的汊道开采砂石。

4.必须服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珍稀保护水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场所、重要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采砂石。

5.必须服从维护临河过河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禁止在城镇生产生活取排水设施、过河电缆、桥梁、隧道、通讯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等的保护范围内开采砂石。

8.3.2 禁采区划定

根据禁采区划定的原则以及对河砂开采的控制条件,结合各河道具体情况,禁采区是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水环境保护以及一些重要设施有直接影响的河段或水域,这类区域不得列为可采区。

8.3.2.1禁采区应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砂石禁采的相关限制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进行划定,国家和有关部门已经明文规定应当禁采的河段或区域应划定为禁采区。

8.3.2.2对维护河势稳定起重要作用的河段和区域,包括控制河势的重要节点、重要弯道段凹岸、汊道分流区,需控制其发展的汊道等应划定为禁采区。

8.3.2.3对防洪安全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河段和区域,包括防洪堤临水侧边滩较窄或无边滩处、深泓靠岸段、重要险工段附近、河道整治工程附近区域以及其他对防洪安全有不利影响的河段或区域应划定为禁采区。

8.3.2.4涉河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以及采砂可能对涉河工程带来影响的其它区域应划定为禁采区。

8.3.2.5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的水源保护区应划定为禁采区。

8.3.2.6国家和省级政府划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珍稀动物栖息地和繁殖场所,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重要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划定为禁采区。有特殊需要,经过采砂专项论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8.4禁采区范围

禁采区河道内严禁一切经营性采砂活动,禁采期为5年。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范围为:

8.4.1马营河

第一段为白石崖渠首至六墩101°1133 38°09

59″至101°144338°1639″,12公里,宽度为80米。

第二段为二场护渠队至李桥水库101°1409 38°1812″至101°075138°3031″,21公里,宽度为85米。

第三段为李桥水库至朱湾段101°0751 38°3031″至101°083938°3452″,7公里,宽度为80米。

第四段为西油(气)东输管道101°073438°4337″至101°074138°4257″,全长1.24公里,宽度为96米。

第五段为四坝村乡村公路101°0744 38°4145″至101°073738°4107″,全长1.2公里,宽度为97米。

第六段为四坝村李家庄乡村公路101°0742 38°4041″至101°074538°4084″,全长1公里,宽度为42米。

第七段为永兴乡村公路101°0750 38°3945″至101°080138°3909″,全长1.12公里,宽度为30米。

第八段为陈位乡村路101°0822 38°3817″至101°083138°3745″,全长1公里,宽度为42米。

第九段为暖泉村乡村公路101°0814 38°3525″至101°080438°3454″,全长1.1公里,宽度为32米。

8.4.2黄浩河

东乐乡大桥寨东南1公里处至山丹河入河口处。地理坐标为100°4954″~100°5302N38°4923″~38°4742″。禁采区全长5.5公里,宽度4060 m

8.4.3川口河

清泉镇南关村河坝地头至山丹河入河口处。地理坐标为101°0405″~101°0431N38°4516″~38°4639″。禁采区全长2.7公里,宽度4060 m

8.5可采区规划

8.5.1可采区规划原则

8.5.1.1砂石开采应服从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水环境与水生态保护的要求,不能给河势、防洪、水环境与水生态等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8.5.1.2砂石开采不能影响沿河涉水工程和设施的正常运用。河道两岸往往分布有众多的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生活设施和交通、通讯设施,砂石开采不应影响这些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用。

8.5.1.3砂石开采要符合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要求。砂石的开采应避免进行掠夺性和破坏性的开采,避免危及河势、防洪与通航安全,做到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8.5.1.4砂石开采应尽量结合河道、航道整治工程,实现互利双赢。可采区规划应尽量考虑河道整治工程的疏浚要求,将可采区布置在疏浚区内,做到采砂与河道整治工程疏浚相结合。

8.5.1.5砂石开采应充分考虑各河段的特点,控制年度实施采区数量、年度开采总量。

8.5.2可采区规划方案

为科学、合理、有序采挖河道砂石资源,在可采区、限采区要因地制宜,控制采砂规模,科学设置采砂场,避免进行掠夺性开采和防止各采场之间无序竞争,压价销售,造成采砂企业亏损,本规划将严格控制采砂数量和规模,年申请采砂面积不得低于3m2。根据建筑砂石需求量和砂石储量,本规划自市水务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今后将根据该规划及砂石需求量进一步细化完善。

8.5.3可采区控制性指标

可采区的控制性指标包括各可采区规划范围、采砂控制深度、控制采砂量、可采期和禁采期、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功率和数量,以及弃料的处理方式等。

马营河可采区:第一段为暖泉至东湾河段,地理坐标为101°0806 38°3404″至101°0630 38°4508″,可采区全长13.69公里,宽度40米,深度5;第二段为六墩至二场护渠队段,地理坐标为101°1443 38°1812″至101°1409 38°1639″,可采区全长5公里,宽度40米,深度4米,两段规划可开采量为467m3

黄浩河可采区为石沟河任家寨分岔口至东乐乡静安沙河段地理坐标为101°0220 38°3836″至100°5412 38°4650″。采区全长19公里,宽度为52米,深4米,规划可开采量396m3

川口河可采区石沟河蒲寨分岔口至清泉镇南关村九社河坝地头处地理坐标为101°0421 38°3515″至101°040138°4511″。采区全长18公里,宽度为48米,深4米,规划可开采量347m3

8.5.4可采区规划范围和年可开采量

本次规划划定可开采区3段,可开采总量为225万立方米。

2016年可开采量28万立方米

2017年可开采量38万立方米

2018年可开采量45万立方米

2019年可开采量52万立方米

2020年可开采量62万立方米。

8.5.4.1马营河

可采区划定马营河主河道可采区2,为暖泉至东湾(13.69km×40m×5m)和六墩至二场护渠队(5km×40m×4m)可开采量为467m3

8.5.4.2黄浩河

可采区划定黄浩河主河道可采区1段,为石沟河任家寨分岔口至东乐乡静安沙河(19km×52m×4m)可开采量为396m3

8.5.4.3 川口河

可采区划定川口河主河道可采区1段,为石沟河蒲寨分岔口至清泉镇南关村九社河坝地头(18km×48m×4m)可开采量为347m3

8.5.5可采区开采深度

可采区开采宽度和深度的控制。根据可采区的河势状况和两岸的实际情况,可采区的开采宽度确定为3080 m、开采深度确定为45 m

8.5.6可采区禁采期

为确保防洪安全、涉河工程正常运行和采砂设施及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结合规划河道实际情况,规定每年主汛期为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8.5.7可采区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功率及数量

规划河段的采砂作业方式为旱采。采用铲车和小型挖掘机等机械,全县目前共有中、小型铲车20辆,型号为ZL10-50ZL10-30等,发动机功率为18-22KW

8.5.8堆砂场设置及弃料处理

8.5.8.1堆砂场设置

  各采砂点堆砂场地均要求设置在主行洪河槽外的二级阶地处,且不得妨碍河道行洪,保证行洪畅通。

8.5.8.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土流失防治,不仅要将新增的水土流失进行防治,还需结合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分和治理规划的要求,对开采区原有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采砂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首先要将水土流失控制在本底土壤侵蚀模数范围之内,然后将其恢复到土壤容许流失量以下,促进开采区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依据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当地气候气象特点、土壤侵蚀强度分级和地形地貌特征,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定量目标。

8.5.8.3采砂弃料处理,砂场在采砂生产作业中堆积的弃料,应堆放在河道两岸,作为防洪护岸堤防或河道河床护坡,严禁在河道当中堆放,防止堵塞河道,阻碍输水畅通,按照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并严格按规划设计规定的方式进行堆放。

8.5.8.4禁止将砂石弃料堆放在规划河道范围内,弃料不能影响河道行洪,危及两岸及河床稳定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部位。

8.5.8.5砂石弃料填埋河床采坑后,填埋高度不得超过河道行洪所需的河床基本高程,以保证汛期行洪安全。

8.5.6.6.采砂坑要及时恢复,以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临河型弃渣场以拦挡防冲等防水蚀措施为主,其他弃渣场坡脚采取适当拦护措施,确保弃渣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料场开采迹地、弃渣场顶部、临时施工迹地等平缓区,以覆盖砾石等防风蚀措施为主,保护和利用表土,发挥土壤种子库的潜能,以自然生态修复为主,结合区域植被景观,辅助必要的人工干预措施,恢复原有土地的利用功能

8.6保留区规划

8.6.1 保留区规划原则

8.6.1.1保留区的划定应尽量体现灵活性、前瞻性,以应对河势变化的不确定性和砂石料需求的不确定性。

8.6.1.2保留区的划定应尽量体现作为禁采区和可采区之间缓冲区的特点,为规划期内不可预料的采砂和有弹性的采砂管理留有余地。

8.6.1.3保留区划定

对开采条件较差,或因暂时无砂可采或因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有潜在影响的河道划定为保留区,保留区一般不宜采砂。

8.6.2保留区范围

8.6.2.1黄浩河保留区

东乐乡静安村段至东乐乡张家庄子西河段作为保留区(E100°5417″至100°5306N38°4639″至38°4738″),保留区全长2 km,可采宽度3080 m

8.6.2.2川口河保留区

清泉镇南关村截引下至南湖养殖场西300米处作为保留区(E101°0421″至101°0347N38°4318″至38°4436″),保留区全长2.5 km,可采宽度3080 m

8.6.3保留区启用原则与要

当可采区满足不了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时,应科学、合理、有序的在保留区科学合理的设置采砂场,同时要因地制宜,控制采砂规模,避免进行掠夺性开采。

9采砂影响分析

9.1 对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9.1.1河道内的砂、石、土料等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保持河势稳定和水流动力平衡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本次规划方案对河道采砂进行总量控制,分年度计划开采。并对河道进行分段审批开采,对采砂实施活动统一、有效的管理,按照批准的作业的范围,深度,作业方式合理、有序的开采,结合采砂与疏浚河道相结合,减少河床淤积,理顺河势,控导主流的作用,使合理采砂对河势稳定,水生态环境和防洪安全得到保护,避免产生不利影响。通过科学合理的河道采砂规划的实施,通过有效引导行洪河道的稳定,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河道两岸城乡居民驻地和重点农田项目区的稳固,同时对于行洪河道的防洪安全更加有利。

9.1.2搞好汛前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每年汛前,根据气象资料分析预测当年洪水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到防汛现场,检查水库、河道、堤防、险工险段等,发现问题,提出方案,及时解决处置。

9.1.3各乡镇防汛领导小组和灌区管理单位,都组织防汛检查,查处隐患,做好群众工作,自我防范,对易受洪水侵害的农田、村庄等,主要是发动群众,自力更生,群防群治,修建砂石堤防,疏通沟道,将洪水从上游导入行洪河道。同时加强防汛安全宣传教育,建立群众联防组织,若大雨或暴雨天气过程发生时,每个村社都有责任心强的人员值班巡逻,遇有特殊情况,立即报警,并组织群众疏散和抢险。

9.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9.2.1在采砂施工建设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调查,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借鉴本地区水土流失防治的成功经验,按照“因害设防、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防治”、“技术可行、经济合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等原则,把生态理念结合到施工方案的具体环节,通过设计优化减少占地面积,减轻地表扰动,保护现有植被,减少加速侵蚀量;提高开挖料的利用率和利用量,减少弃渣,降低弃渣流失量,保护生态环境;在对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一步补充完美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9.2.2“与主体工程相衔接、落实‘三同时’制度”的原则。水土保持方案应为主体工程服务,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相衔接,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即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证因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9.3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

鉴于本县河道没有通航要求,所以河道采砂按照规划方案实施只对河道的河势稳定、行洪安全,水生态环境进行影响分析,对通航安全则不必进行影响分析。

9.4采砂对涉河工程正常运用的影响分析

非法采砂活动将严重破坏部分涉河水利设施,危及河道内部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取水工程处河床淤积或切割深度加大,造成取水困难,影响农田灌溉。过度的超宽、超深开采还将严重威胁穿河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安全。河道采砂是对河道淤积地段进行合理开采,同时也是对疏后河道,加大河道断面,扩大行洪能力的有效措施,对于上、下游左、右岸的水工程(如碣坝、桥梁、护岸等工程)设施必须限制具体的开采距离及深度,确保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安全,避免因河道采砂对现有的涉水工程造成损坏,影响河道安全行洪。

9.5采砂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分析

规划的采砂区均在河道内进行,不占用土地,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主要是采砂会对局部地表植被造成破坏,采砂过程中会产生扬尘、设备噪声、废料(渣)等;通过河道采砂管理措施的加强,促进河道采砂的规范化管理,杜绝在河道内乱挖滥采、随意倾倒废料(渣)、破坏滩涂等行为的发生,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沿河两岸植被的自然修复能力,不利影响将逐步消除。本次规划的河道采砂区的采砂机械均以采砂机开采作业为主,采砂机作业采砂是从河道内将砂石直接拉到岸上周边,所冲洗的浑浊污水经过岸上设立的过滤池沉淀过滤后,再将经过滤后的清水排入河道,改变了以往在河内直接拉砂直接冲洗将浑浊污水直接排河道的做法,这样保持河水清洁流畅,对河道的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大。由于采砂作业方式的改变,按照规划的实施方案进行合理、有序的开采,不仅有利于河道的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还对生态环境无障碍作用。

9.6环境影响评价结语

本河道规划实施后,将明显提高我县河道的防洪和排涝能力,避免洪涝灾害对沿河两岸和城区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对沿河两岸的工农业生产及农田、村庄的安全起到保护作用,加上对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结合采砂与疏浚河道相结合,仅拓宽河道断面,扩大泄洪能力,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都起到有利作用。另外对于河道上游采取相应的小流域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工程发挥治理成果效益及保护环境措施后,河道的环境问题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可见河道采砂规划方案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较小,也不存在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因素,因此,从环境角度出发,河道采砂规划方案是可行的。

10、规划实施与管理

10.1管理机构与设施

10.1.1管理机构

山丹县采砂管理权限归属山丹县水政水资源监察大队。水政监察大队负责采砂的申请受理、办理采砂许可证和监督监察工作,国土、环保、安监部门配合水务部门进行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在垂向管理上,应建立沿河岸各乡镇的梯级联动管理体系;在横向管理上,应建立以县政府牵头,以水务(利)部门为主体,协调公安、交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多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的河道采砂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从组织上保证民乐县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的开展,确保本规划的顺利实施。水政监察大队制定了相关的承诺与规范化建设制制度和河道采砂管理的规章制度,使水行政察执法人员有章可循、有制度约束,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依法做好河道及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10.1.2管理设施

多年来由于执法装备老化损坏,影响水行政执法取证工作。近年来,由于领导法律意识强,强化水行政的执法职能,加大了水事案件的打击力度及水规费征收,使水政监察执法工作步入正常化。近年来水政监察大队配备了电脑、档案柜等,基本上满足了执法工作的需要。

10.1.3明确管理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采砂作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水政监察大队负责采砂的申请受理、办理采砂许可证和监督监察工作,国土、环保、安监部门配合水务部门进行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河道采砂管理费统一由水务部门收取,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

10.1.4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

10.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止采区和禁止采期,并予以公告

10.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10.1.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10.1.5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要求采砂、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务部门提出申请,水务部门根据本规划,结合限采区、可采区内相应河段实际情况、控制数量和采砂年度计划,按审批时限要求,审查确定开采范围、深度、作业方式、时段、弃料整平措施及期限,向申请人颁发采砂许可证。

10.1.6动态监测管理

目前,我们对河道采砂的动态监测手段,主要是平常对已批准许可开采的砂场进行巡查,特别是对开采的范围、深度进行检查,对弃碴弃料是否推平回填河床,汛期做好河道采砂停业通知,做好采砂机械的转移及弃料的回填处理,确保做到河道行洪安全。对禁采区、保留区河道同时都要进行巡查,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家底不清,工作被动。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河道的动态监测工作经费的投入,使河道采砂的动态监测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10.2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10.2.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管理制度。

砂石资源开发和利用对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是我县重点工程建设的原材料的重要保证。但河道采砂又关系到流域河势稳定,也直接关系到河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河道采砂的管理、执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并结合我市河道采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山丹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建立健

全相应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日常巡查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并严肃查处违法和违章的采砂行为。

10.2.2科学制订规划,提供管理依据

河床砂石是河道稳定、水砂平衡的物质基础,可供开采的床沙质是一种有限的、难以再生的宝贵资源,无限制地、掠夺式开采江砂将会破坏河道的河势,破坏河床的冲淤平衡。因此,制定河道采砂规划是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的基础工作。要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规划》的制定,科学的发展观告诉我们:为了维持河床的冲淤平衡。既要合理利用河道砂石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又要严格控制开采量,防止对砂石资源的过度掠取,影响河势稳定、行洪安全和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0.2.3逐步实行计划采砂制度

砂石资源开发与管理必须严格按规划确定的采砂范围、年度开采量、开采的总量等要求进行。水利部门要按审批的规划审批河道年度采砂计划并按审批计划颁发采砂许可证;有关采砂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划向水利部门申报年度采砂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安排采砂工作。以规范我市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以达到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

10.3.1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10.3.2本规划由山丹县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1、结论与建议

11.1 结论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河道主管机关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忠于职守,按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方案实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精心协作,切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继续抓好对非法采砂的严打态势,坚持依法行政,实现我县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的管理目标,确保河道长久安澜。

规划实施后,不但可以科学合理的进行采砂许可管理,而且可更好地利用河道采砂, 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科学、合理、有序开采有限的砂石资源,确保我县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和支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我县境内的顺利实施,同时通过河道采砂规划的实施,促进河道采砂的规范化管理,杜绝在河道内乱挖滥采、随意倾倒废料(渣)、破坏滩涂等行为的发生,对合理有序开发我县的砂石资源,解决建设用砂,做到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着十分重要指导意义。

11.2建议

目前,我县水行政执法队伍仍属自收自支,存在执法力度不够和执法保障不力等问题,我们建议,一是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应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体系,将水政执法人员纳入财政编制,确保水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二是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能力水平;三是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专用执法装备等。

11.2.1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严管理,依法治砂, 将危害河道的违规采砂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防患未然,要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活动, 特别是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 要依法从重处罚, 坚决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维护采砂管理秩序。同时应加强公安、水利、交通、安监、工商、国土等多个部门的联合执法, 还要依靠当地村委会、县区乡镇政府, 发动群众监督,治标治本。

11.2.2加大宣传力度,广造舆论氛围

集中宣传以每年的“中国水周”和“世界水日”为契机, 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长期宣传要贯通在全年水利执法各个环节之中。

11.2.3采砂管理市场化

河道采砂应逐步引人市场竞争机制, 实行公开招标, 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严格许可准人条件, 严格按河道规划开采。在开采现场, 推行监理制, 采后砂坑按要求及时回填、招标投标拍卖收取的费用,应作为专项资金, 用于河道整治、河道防洪能力提高的建设与管理, 不得挪作他用。

11.2.4主动服务, 搞好协调

在监管过程中, 要坚持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变“被动封堵”为“主动疏导”, 对符合条件的采砂户, 按程序引导其办理采砂许可证, 使非法变合法。对采砂场发生的边界纠纷, 晓之以法, 动之以情,及时帮助业主消除矛盾,增进感情, 维护采砂秩序稳定, 提高监督果。

11.2.5建立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及现场巡视, 依法行政, 严格执法。努力建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管理模式, 通过采取制度建设、规划先行、采砂许可、标准化科学管理、监督检查等措施, 逐步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实现长期、科学、有序的管理目标, 确保采砂秩序的长治久安。通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的管理途径、有效的管理措施、高度的责任意识、扎实的工作作风, 开创大清河系河道采砂管理的新局面, 为河系防洪保安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

12、附表

12.1 2016年山丹县行政区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表

12.2山丹县马营河河流径流成果表

12.3山丹县马营河河流径流量年内分配成果表

12.4山丹县马营河河流历史洪水调查表

12.5山丹县河流主要控制站泥沙成果表

12.6山丹县河流主要控制站输沙量年内分配成果表

12.7山丹县河流河道治理基本情况统计表

12.8山丹县河流临河及跨河设施统计表

12.9山丹县河流水功能区情况统计表

12.10山丹县流自然保护区情况统计表

12.11山丹县河流采砂及监管现状情况统计表

12.12山丹县河流采砂监管执法能力统计表

12.13山丹县河流已有采砂规划情况统计表

12.14山丹县河流可采区开采控制条件表

12.15山丹县河流禁采区位置分布表

12.16山丹县流保留区位置分布表

13、附图参考目录

1)马营河流域水系图

2)马营河流涉河工程分布示意图

3)山丹县河流采砂规划布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