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十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十四批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一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7〕97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省属驻张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张政发〔2018〕27号)要求,现公布山丹县政府部门第十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2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项,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合并实施行政许可事项3项,新增行政许可事项2项,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1项。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及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承接市政府下放的项目,要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衔接,深入研究审批流程、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等事宜,确保承接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出台取消事项的监管办法、制定下放事项的承接方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审改办。
附件:山丹县第十四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2日
附件
山丹县第十四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4项)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
县财政局 |
取消审批后,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依法做好善后工作,做好制度清理、政策衔接、督促落实等工作。进一步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 |
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县水务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二是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三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3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县文广新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二是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
4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县林业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林业经营单位在林木采伐、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县级工商主管部门及时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登记信息推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工商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抽查重点是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核对企业库存和木材原料来源是否合法。四是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参加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的诚信公约,推进木材加工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利用媒体进行监督。五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六是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鼓励各地探索推进有奖举报措施。七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规经营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八是工商、环境保护、质监、物价、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 |
(二)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审 批内容 |
实施 |
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县环保局 |
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则、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技术全面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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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
县环保局 |
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则、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技术全面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
改为备案制管理事项 |
(三)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3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合并后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县林业局 |
是严格落实林地分级管理制度,对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合理和集约节约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二是加强与发改革、住建、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部门协同合作有效推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对依法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为做好服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单位应当认真听取被许可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四是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
2 |
征收、征用或占用林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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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四)新增行政许可项目(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设、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 |
省林业厅 |
县林业局 |
(五)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事项(1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变更后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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